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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

《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》(国科发政〔2017〕115号)第六条规定,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   (一)在中国境内(不包括港、澳、台地区)注册的居民企业。   (二)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、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、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。   (三)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、限制和淘汰类。   (四)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、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、科研严重失信行为,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。 (五)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,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。 《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》(国科发政〔2017〕115号)第八条规定,符合第六条第(一)~(四)项条件的企业,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,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: (一)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; (二)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,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; (三)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; (四)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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